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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财税合规风险
跨境电商进口企业促销时会有很多优惠券、打折、满减等优惠促销活动,这些价格优惠部分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而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关于明确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完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16]73号)明确规定:
对直接打折、满减等优惠促销价格的认定,应遵守公平、公开原则,即优惠促销应适用于所有消费者,而非仅针对特定对象或特定人群的,海关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在订单支付中使用电商代金券、优惠券、积分等虚拟货币形式支付的“优惠减免金额”,不应在完税价格中扣除,应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此外,在采用“包税”(如采用DDP完税后交货术语)成交方式下,无论采用“直接约定包税价格”,还是发放包税券的形式,所报税款都不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如果跨境电商进口企业为降低所包税款而低报价格,则构成违规或走私。
但需注意的是,在会计处理方面,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应参照商业折扣的方式进行处理,即以实际收取的款项确认销售收入。
因此,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应如实、详细区分优惠促销的具体形式,准确申报完税价格和代征代缴税费;如果跨境电商进口企业自查发现批量订单有少缴税款情形,应尽快向所在地海关主动披露并后续补税,否则少缴税款累计到一定数额或次数时,将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甚至构成走私。